省粮油价格调整通知公告最新-省粮油价格调整通知公告
1.吉林省人民关于印发《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2.建国后,粮票在中国什么时候废除?
3.湖北省人民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5.粮票什么时候停用
吉林省人民关于印发《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为确保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上涨幅度控制在多数人民群众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保障人民生活安定,根据《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国发〔1994〕1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是指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其价格变动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群众反应比较敏感的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第三条 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审是指:通过建立调价备案制度,监测其价格走势,为宏观决策提供信息;必要时通过对其中的部分品种提价行为进行审核,并视情况进行适度干预。第四条 实行监审的项目及代表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监审价格的具体种类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等主副食品,日用消费品、民用燃料、服务收费项目等23项;监审权限分别依据各品种的价格管理权限和商品特点确定(具体监审项目、监审权限及监审范围见附件)。对市(州)、县管理和监审的项目,必要时省价格主管部门可牵头协调全省价格。价格管理权限发生变化时,价格监审权限也相应随之调整。第五条 在本细则确定的监审范围内,所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有义务将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情况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下级也有义务按要求向上级报告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整情况。第六条 附件所列监审种类中属于市(州)、县定价的项目,在价格调整时,须于调价出台前10日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予以干预;属于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价格的调整,须于调价出台前10日向国家委员会备案;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生产、经营企业在调整价格时,要于调价前5日向价格监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与第八条申报审核的内容相同。第七条 在监审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对其品种的调价幅度、调价的间隔时间和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调价幅度进行审核。第八条 对实行审核的品种,其调价申请由原定价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须报请审核的内容包括:调价品种、现行价格、拟调整价格、调价幅度、调价时间及调价的主要理由等。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原定价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的申报。对原定价部门和企业的申报要在10日内予以明确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原定价部门和企业可自行调价。第十条 对申报调价的品种,在调价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对市场物价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产生重大影响时,价格主管部门可取适当方式进行干预。第十一条 各市、州人民价格主管部门要于每月月末前将本月当地的调价备案和审核情况汇总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发文。第十二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区别不同商品情况,分类制定少数重要监审商品的指导性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加工费率以及利润率,供企业定价时参考;必要时价格主管部门可报请当地人民批准,要求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1994年实行监审的粮油和副食品批发价格、民用煤零售价格全部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其中粮油、猪肉、牛奶及民用煤,各地审核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粮油、副食品零售价格分别实行利润率或差率控制,具体利润率或差率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在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波动过大时,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当地人民批准后,可实行临时性限价措施。
蔬菜等鲜活品种,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批发市场价格情况,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发布销售参考价格,对市场物价走势进行引导。在重要节日期间,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实行短时期的最高限价。第十四条 要加强和完善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控手段,对粮、油、肉等重要商品要建立储备制度。要抓紧建立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尽快推广和完善副食品价格调价基金制度。第十五条 列入监审的种类,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价格定期审核,还要审核企业执行国家定价政策、执行备案、申报制度和执行差率、费率控制标准的情况。第十六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督保企业自觉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者,价格检查机构要依据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建国后,粮票在中国什么时候废除?
建国后粮票在1993年的时候废除。
1991年五月的时候,在广东和海南地区实行了粮食购销同价改革政策,1992年四月一日,通过会议决定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个改革政策。
在1992年的十月,在中国***第十四次人民代表大会上面,确立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相继在全国各地开始了开放粮食和其他产品的价格。
并且随即实行了购销同价政策, 来促进粮食的生产和销量同市场大趋势所接轨,在粮食价格开放了以后,农民们的生产积极性有了大幅度的提升,粮食产量也有着显著的增加。
到了1993年,全国的粮油都开始实现了敞开供应,粮票已经没有了用武之地,至此粮票被宣布正式停用。
扩展资料:
解放初期,市场商品供应不足,为保证群众基本生活的需要,国家决定实行“经济”,发放各种商品票证来分配商品。
我国票证包括粮票、肉票、食用油票、布票,甚至还有粪票、尿票等,小小一张票证,囊括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吃喝拉撒。
这些名目繁多的票证,覆盖了全国2500多个市县,堪称世界之最,1953年中央颁布《关于粮食的收购和供应的命令》,实行粮油供应,划片、定点、凭证供应办法。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从1955年8月25日院公布施行,文件规定:以杂粮、面粉为主食的地区重体力劳动者每月四十至四十九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四十四斤。
轻体力劳动者每月二十九至三十九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三十五斤 。居民粮食供应证由当地粮食局核发,居民用粮向国家指定粮店购买,乘坐火车、轮船的旅客,在车船中用餐,也要凭专门粮票获取。
百度百科—粮票
湖北省人民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稳定粮食市场,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增强的宏观调控力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是省和地方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从19年粮食年度起,在扩大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同时,建立地、市、州、林区粮食风险基金。第四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省级专项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支出;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限价销售和降价处理定购粮、议价粮,其销售价格低于省规定的结算价格所发生的差价支出;在实行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时,对定购粮和保护价粮食一部分超储库存给予补贴时所需的开支。
地、市、州、林区粮食风险基金由当地用于平衡粮食市场,吞吐调节粮食供求(含地方储备粮食)需支付、代垫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在实行粮食收购保护价时,对定购粮、保护价粮食一部分超储库存给予补贴的支出。第五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补助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地、市、州、林区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省补助和地、市、州、林区财政预算安排。第六条 地、市、州、林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批准。各地、市、州、林区实际筹措资金总额不得少于省确定的规模,资金必须在当年内按规定全部到位。以后年度随使用随补充,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省补助资金和地、市、州、林区自筹资金都必须按时到位,如地、市、州、林区自筹部分不能及时到位,省补助部分相应减少。第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设专户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下达。第九条 取吞吐粮食的办法实施对粮食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国有粮食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积极收购农民的粮食,并促进粮食销售,维持正常经营。第十条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要同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机结合,坚持正常的经营性职能与政策性职能分开。除特殊规定外,粮食风险基金不得用于粮食企业正常的经营性活动。第十一条 各地、市、州、林区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粮食局、省农业厅备案。19年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及省配套资金分配数额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一)综合类
1.关于对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票据实行年检的通知
(财政部财综字[2000]23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财综字[1998]22号)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财综字[1996)9号)
4.关于同意对煤矿生产企业收取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160号)
5.关于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5]105号)
6.关于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财综字[1995]68号)
7.关于1995年深入开展反腐败继续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农业部财综字[1995]52号)
8.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信贷及城市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5]13号)
9.关于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缴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94)财综字127号)
10.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94)财综字126号)
11.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综字61号)
12.对贯彻《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函
(财政部(92)财综字第40号)
13.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
(财政部(92)财综字第38号)
14.关于加强价格补贴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92)财综字第22号)
15.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会计核算问题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0号)
16.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91)财综字第44号)
17.关于对《青海省人民批转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财经委<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函
(财政部(88)财综字第130号)
18.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88)财综字第72号)
19.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8)财综字第53号)
20.对《关于技工学校学生主要副食品补贴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财综字第47号)
21.关于尽快解决肉价补贴执行中的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7)财综字第44号)(二)法制类
1.关于贯彻《行政诉讼法》需要抓紧进行的几项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90)财法字第61号)(三)税收类
1.关于免征美国眼科复明协会援助甘肃省眼疾患者医疗物资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89号)
2.关于2000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6号)
3.关于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2号)
4.关于2000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1号)
5.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7号)
6.关于做好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6号)
7.关于国家林业局2000年度(苗)免税进口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2号)
8.关于国家濒管办2000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1号)
9.关于农业部2000年度(苗)种畜(禽)种鱼(苗)免税进口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0号)
10.关于2000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财税字[2000]16号)
11.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8号)
12.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3号)
13.关于1999年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47号)
14.关于1999年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46号)
15.关于1999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财税字[1999]234号)
16.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06号)
17.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5号)
18.关于1999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4号)
19.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3号)
20.关于1999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2号)
21.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2号)
22.关于国家林业局1999年(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1号)
23.关于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1999年(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0号)
24.关于农业部1999年(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9号)
25.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6号)
26.关于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号)
27.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号)
28.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4号)
29.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0号)
30.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9号)
31.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8号)
32.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华能发电厂项目进口物资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财税字[1999]3号)
33.关于对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号)
34.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号)
35.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39号)
36.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23号)
37.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3号)
38.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
39.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0号)
40.关于继续对进口(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6号)
41.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0号)
42.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6号)
43.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4号)
44.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9号)
45.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8号)
46.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7号)
47.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3号)
48.关于对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2号)
49.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1号)
50.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9号)
51.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131号)
52.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19]10l号)
53.关于易地安置随军遗属建房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3号)
54.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财税字[19]79号)
55.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76号)
56.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72号)
57.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64号)
58.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42号)
59.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7号)
60.关于对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12号)
61.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6]105号)
62.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
63.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8号)
64.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3号)
65.关于对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9号)
66.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
67.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若干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3号)
68.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4号)
69.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2号)
70.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0号)
71.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1号)
72.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6号)
73.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71号)
74.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27号)
75.关于对商业企业规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预明电字[1994]3号)
粮票什么时候停用
粮票是在1993年停止使用的。
1953 年,中央决定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包括粮食收购政策,粮食供应政策,1955 年8 月25 日,院全体会议第17 次会议通过《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凭证印制暂行办法》,紧接着,国家粮食部向全国发布这一暂行办法,很快,各种粮食票证便铺天盖地地进入社会。
1993 年,粮油实现敞开供应,粮票已无用武之地,被正式宣告停止使用,长达近40 年的“票证经济”就此落幕,老百姓再也不用为找不到粮票发愁了。
扩展资料
告别粮票20年-从短缺到充裕:
1993年以来,国民经济进入高速增长阶段,带动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明显提高,居民对肉、禽、蛋、水产品、蔬菜、水果等“菜篮子”产品的消费需求大幅度增长,一大批规模化、专业化、区域化的农区“菜篮子”生产基地迅速崛起,逐步形成了跨区域、大范围、多品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承担起农产品大市场、大流通的主要任务。?
截至2013年7月,全国亿元以上批发市场已达1884家,亿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占总数量的比例达到70%。排名前30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总额为3564亿元。?
近年来,为探索创新农产品流通模式,我国多地推进农超对接试点工作,通过订单农业和直基地的模式,提高了农产品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有效缓解了农产品“卖出难”问题,商品流通更加顺畅,市场供应更加丰富。
百度百科-粮票
人民网-告别粮票20年:从短缺到充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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