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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盘锦警察开枪最怎样处理的
盘锦警察开枪最怎样处理的
21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一村民为征地补偿与当地“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后又与当场的民警发生冲突。当地调查组通报称,民警在生命受到威胁之后开枪,一村民当场死亡。
22日,盘锦市发布消息称,民警开枪是因为村民暴力妨碍执行公务,使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此结论必然不能让网友信服,加之官方说辞和《新京报》披露的村民说法出入较大,“血拆”的指责甚嚣尘上。
我们不能只听一面之辞,真相需要等待更细致的信息披露。
一、一起暴力,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
1、纠纷起因大相径庭
据盘锦市兴隆台区宣传部给出的通稿,纠纷发生地点是在“盘锦市兴隆台区二十里村,通往保障性住房、回迁楼建设工地大约5公里长的街路上”,起因是“王树杰及其家人对距道路红线外304米处的一处住宅提出高价补偿的要求,因未得到满足,王树杰一家4人阻挠施工”;而《新京报》援引“当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民”的说法,称事发地点在“王家的庄稼地”。
如果官方的说法成立,意即这起致死纠纷不是拆迁、施工单位主动挑起的,他们在正常的施工(且和王家无关),是王树杰及其家人因自家房屋拆迁款不满而阻挠施工;如果《新京报》的说法成立,意即这起冲突是发生在和王树杰利益相关的“王家的庄稼地”并“欲强行铲平地上的水稻。因为双方还未谈拢补偿价格,王家上前阻挠。双方发生激烈冲突”。
按照人民日报记者何勇的说法,“兴隆台区有关部门在没有和村民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且没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违法强拆”,但此说法也没有指明纠纷发生的地点是在“街路上”还是“庄稼地”。
2、参与人数各执一词
关于冲突中的参与人数,官方的说法是“市政公司的5名工作人员”;《新京报》援引爆料村民的话则是“某农场队长带着近百人、开着挖掘机”。
请注意,两种说法中的“市政公司工作人员”和“农场队长”,他们都不具备执法权。而人数之悬殊,都符合双方之前的逻辑:“5人”符合偶发随机;“近百人”符合有策划、目标的非随机。
3、事态升级过程无法确认
民警到达现场后,通稿中的描述是“王树杰一家4人向民警张研身上泼洒汽油,用斧头、镰刀等袭击民警”、“其父王再元手持镰刀砍向张研,致张研左手掌、左腕部多处受重伤”、“王树杰将自己衣服点着火扑向张研,由于身上被浇汽油,生命受到威胁,张研开枪制止,王树杰中弹倒地,当场身亡”。
而《新京报》援引村民的说法称,民警到达现场后,冲突并未停止,随后王家和民警发生冲突,发出枪响,之后王树杰被证实死亡,其亲人受伤,而且死者的妻子不知所踪。
值得注意的是,按官方的说法,民警来了后不仅事态没有被控制反而急剧恶化,是什么导致了这样的反常情况?又是什么让王树杰和其父像发了疯一样袭击民警?这些疑问在通稿中都没有交代,旨在告诉大家一个意思:民警张研在现场受到严重的生命威胁,在身负重伤并且性命堪虞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自卫开枪。而对王树杰一家在冲突中的遭遇,未有一字描述。
《新京报》援引村民的说法则只是表达了冲突双方的一种对抗局面和后果描述,并未交待任何冲突的细节,属于语焉不详的证词。
二、我们依然“不明真相”,盘锦还有这些事没做
1、出具征地、拆迁相关文件,解释何为要求“高价补偿”
按照盘锦市宣传部的说法,关于冲突的起因,至少有两个地方需要再回应。其一,既然声称“王树杰及家人对距道路红线外304米处的一处住宅提出高价补偿的要求”,那说明王家的住宅是被盘锦市兴隆台区“依法征用”并准备“合法拆迁”了,不然何来“补偿”一说。这时,应该向外界公布,此次征地的文件批号、范围以及用途。另,既然在通稿中把王家的补偿要求定性为“高价补偿”,应该再说明已经或准备给多少安置款,实际支付多少,和王家的要求有多少差距。
其二,需要回应《新京报》援引的村民说法,即“为什么和庄稼地扯上了关系”,在通稿中完全没提到庄稼地这回事,但在村民口中,庄稼地上却发生了“未谈拢价格下的强行铲除水稻”的暴行。是谁在说谎,盘锦有关部门应该首先扛起澄清的责任。
2、民警受重伤,应尽快出具验伤证明
先不讨论警察是否允许介入征地拆迁现场,也不讨论为何会荷枪实弹地去,盘锦因向公众交代警察张研在冲突不断升级的现场都做了哪些工作?是积极履行职责还是玩忽职守甚至拉偏架。
最关键的一点是,既然调查组称“张研左手掌、左腕部多处受重伤”,应该及时让张研验伤,向公众出示验伤证明,并且王家对民警“行凶”的工具“斧头、镰刀、汽油”应该以照片的形式公开,并且对应张研受伤处作比对。
由于这些工作对张研开枪的性质认定有关键作用,不宜由盘锦当地警方独立调查,上级部门和媒体应深度介入。
三、由警察“”带来的三个疑问
1、警察该不该去现场?
2011年3月,公安部制定并且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认真贯彻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很多媒体认为此案中警方根本不该去现场,但这是对《意见》的误读。
按照盘锦兴隆台区宣传部的说法,在接到报警之前,“王树杰及家人手持凶器胁迫施工人员,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向施工人员身上泼洒,并手举打火机相威胁”,这种情况民警接到报警,理所应当去现场,因为这不是和警务活动无关的拆迁、征地,而是因拆迁和征地引发了民事纠纷;按照“知情村民”的说法,警方也应该去。因为王家和“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在前,民警出现在后,并不是民警一开始就以执法人员的身份出现在现场,为了防止民事纠纷的扩大化,警方有义务去调解。
什么情况下,警察是不可以去征地拆迁现场的,正好盘锦兴隆台区有另一案例可以作为对照:2011年5月2日凌了晨5时,兴隆台区在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组织城管执法大队80多人和20名民警对“圣潮足道馆”实施强拆。这种做法,就是《意见》所明确禁止的。
2、能不能携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和调解民事纠纷时,民警是不可以携带强制的,并且在处置群体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
关键在于,官方对事态严重程度的描述是否可信,如果只是因拆迁征地引发了普通的民事纠纷,警方接到报案显然不应该携带去现场,但如果如官方所言,是“用汽油向施工人员身上泼洒,并手举打火机相威胁”这种情况,是否有必要携带值得讨论。
3、是否应开枪?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警察在遇到“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警察依法履行责任”或“暴力袭警”的情况下,是可以开枪的,但应该先鸣枪示警。
对应这一条例,官方通稿中的警察行为没有失当之处,是滴水不漏的。首先,“向张研身上洒汽油”、“用镰刀、斧头袭击”是暴力袭警;其次,“民警张研在口头警告及使用胡椒喷剂进行制止无效的情况下鸣枪示警,同时又调来了3名民警”,其父王再元继续“手持镰刀砍向张研”,这是警告无效;随后,“张研继续鸣枪示警,王再元非但没有后退,反而伸手夺枪,撕扯过程中致枪击发,伤王再元左腿”;最后,“王树杰将自己衣服点着火扑向张研。由于身上被浇汽油,生命受到威胁,张研开枪制止,王树杰中弹倒地”。
官方的说法是否可信,与事实有多少出入,这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才能得出警察开枪的性质。
结语:警察被描述成自卫反击的受害者,死者为暴民,是一个贪得无厌的“”形象,而且看不出任何强拆的痕迹。这种说法要想让当下的中国百姓认同,需要拿出比通稿强百倍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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